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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

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

沪医保规〔2023〕6号
2023-06-19

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规〔2023〕6 号

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,各区医疗保障局,各定点医药机构:

为进一步优化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待遇,全面落实《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》(沪府办规〔 2021 〕 18 号)相关改革任务部署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2 3 医保 年度( 202 3 年 7 月 1 日至 202 4 年 6 月 30 日)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 关于 门急诊 年度待遇

202 3 职工 医保年度,适当调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共负段报销比例,具体如下表 :

参保对象自负段标准(元)共负段报销比例
一级二级三级
在职职工50080%75%70%
退休人员2001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30085%80%75%
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20090%85%80%

二 、关于 住院年度待遇

202 3 职工 医保年度,住院 起付标准 、报销比例 继续按照 2022 年度 标准执行,不作调整,具体 如 下表 :

参保对象住院 起付标准 (元)报销比例
在职职工150085%
退休人员2001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120092%
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700

三、关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

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急诊、住院、门诊大病、家庭病床,以及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。202 3 医保年度,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 5 9 万元提高到 61 万元 ;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,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80%,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。

四、关于 个人 账户 计入标准

202 3 医保年度,本市职工医保 在职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% 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,退休人员 个人 账户 计入仍按 20 22 医保年度标准执行,具体 如 下表 :

参保对象计入标准(元)
在职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%
退休人员74 岁以下1680
75 岁以上1890

五 、其他事项

(一) 202 3 年 6 月 30 日之前,已办妥出院(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,下同)手续的参保人员,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 6 月 30 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; 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 6 个月的参保人员,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 6 月 30 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。

(二)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 202 3 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。

(三)为配合 2023 医保年度转换工作,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在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,具体时间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通知。

(四) 本通知自 202 3 年 6 月 20 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 202 4 年 6 月 30 日。

特此通知,请遵照执行。

上海市医疗保障局

202 3 年 6 月 1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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